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甲、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即将其珍藏的一把小提琴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对该琴心仪已久的乙。后甲因急需用钱将该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不知甲、乙间的约定),且钱货两清。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双方遂发生纠纷。下列有关小提琴买卖合同效力及乙的请求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甲、乙间买卖合同先于甲、丙间买卖合同生效
  • B.甲、丙间买卖合同有效
  • C.甲、乙间买卖合同有效
  • D.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E.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因丙已经善意取得小提琴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选项A、B和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乙未考上音乐学院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合同生效。而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选项D,因乙考上音乐学院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甲又无法向乙交付小提琴,构成违约,故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选项E,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无权处分,而甲属于有权处分,故丙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丙属于基于甲的交付而取得了该小提琴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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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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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该情形不包括(  )。

  • A.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 B.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 C.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 D.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1)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3)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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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张某从单位辞职后,拟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形式从事肉类进口业务。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财产归属及责任承担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 A.张某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
  • B.张某以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C.张某不能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 D.张某可以劳务出资
  • E.张某应以其个人财产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选项B、E,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选项C、D,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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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 B.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
  • C.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决议,需经该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D.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E.公司分立时,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是必经程序
答案解析
答案: A,B,D,E
答案解析: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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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法律效力和对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处理方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断
  • B.所有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对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 C.债权人因申报债权而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 D.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未申报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 E.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也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补充申报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选项B,债权得到确认的债权人才能行使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选项D、E,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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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骑车爱好者甲因一次交通意外致右腿重度伤残,无法再从事骑行活动,遂有意出售其两辆名牌山地车。6月5日,甲在其“骑友微信群”中发信息:“本人有黑色、红色两辆九成新山地车出售,欢迎垂询。”甲还在此条信息下面上传了两辆山地车的图片。骑友乙于6月6日在微信群中向甲询价,甲当即在微信群中回复:“两辆车均卖7000元”。乙觉得有些贵,犹豫两天后,于6月8日私信甲:“若5000元,我就买一辆。”6月9日,甲微信回复乙:“这样吧,我们各让一步,6000元,不能再低了。”乙于6月10日微信回复甲:“好吧,就6000元。至于买哪个颜色的,我再考虑考虑,15日之前告知你。”甲当即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2000元定金。6月11日,乙向甲微信转账1500元作为定金,甲即刻微信收款1500元。
6月12日,骑友丙私信甲称:“我参加6月13日的骑行活动,借你的山地车应急用一下,活动一结束就还给你。”甲微信回复丙同意出借。6月13日清早,丙到甲家将黑色山地车骑走。当日,丁驾驶货车闯红灯将丙撞伤,丙所骑山地车被货车辗轧致报废。
6月14日,甲私信乙称:“我不想卖红色山地车了,想留作纪念。”乙表示理解,但双方就定金返还数额主张不一,遂引起纠纷。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C,6月5日,甲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选项B,6月6日,甲表示两辆车均卖7000元,对方若同意即可成交,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选项A,6月8日,乙的意思表示更改了价格,属于对前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选项E,6月9日,甲再次更改价格,属于新要约;选项D,乙于6月10日回复表示同意,属于承诺。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A、D和E,(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宗,当事人只能按该宗标的履行的债。(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宗,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的债。(3)任意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约定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的债。甲和乙之间的合同,在黑色山地车报废之前,乙可以在黑色和红色山地车之间选择,标的物有数宗,属于选择之债。在黑色山地车报废之后,使标的物变为一宗,成为简单之债。选项B、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在乙同意以6000元购买山地车的意思表示到达甲时成立。
[要求3]
答案解析:丁将山地车辗轧至报废,构成侵权,侵害了甲的所有权、丙的占有使用权(有权占有),故甲、丙均可基于侵权向丁主张赔偿(选项A、D)。甲、丙之间为借用合同,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在双方当事人无约定时,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故甲有权基于借用合同向丙主张赔偿(选项C)。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A、B、D和E,(1)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本题中有效定金为6000元×20%=1200元,剩余的300元不发生定金效力;(2)收受定金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甲应向乙返还1200元的2倍,即为2400元。同时应返还不发生定金效力的部分款项300元,合计返还2700元。选项C,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题中,甲未提出异议且接受了1500元定金,故定金合同生效,属于对定金合同进行了变更,乙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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