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
2019年5月3日,甲、乙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以20万元的价格将其汽车卖给乙。5月8日,甲向乙交付汽车,并与乙约定:乙于6月6日付清全部车款,甲于6月8日协助乙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5月20日,乙为筹措购车款而以该车质押向丙借款10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但事后乙并未将汽车交付给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有关汽车所有权归属和物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丘佛市万亿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主要从事玻璃制品销售。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万亿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相互勾结,部分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另一税收管理员任某对此知情。任某在接受万亿公司2000元红包后,对万亿公司未申报纳税一直放任不管。2017年12月,税务局检查发现:2015年度,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58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10万元,占该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24%;2016年度,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75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42万元,占该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42%。税务局依法决定追缴,万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拒不补缴上述税款。
另查明,汪某于2015年1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万亿公司缴清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汪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同时表示:税务局决定追缴时,万亿公司已濒临破产、无补缴能力,并非故意拒不补缴。
检察机关对万亿公司及汪某以逃税罪提起公诉。
某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李某。2018年9月11日,Z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对该加油站涉嫌逃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决定追缴增值税若干,并于同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加油站向Z市税务局依法提出复议申请。Z市税务局经复议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第一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决定。李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该加油站已于2018年8月13日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第一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决定之前,并不知道该加油站已被注销登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二、撤销Z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三、第一稽查局于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稽查局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稽查局仍不服,以企业注销登记行为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理由是,企业注销登记前没有依法先行注销税务登记,且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清算报告内容不实,存在骗取注销登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