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下列有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
  • B.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 C.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 D.对当事人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选项B,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选项D,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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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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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单选题]

危害税收征管罪是《刑法》规定的破坏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一类犯罪。下列罪名中,不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是(  )。

  • A.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B.非法出售发票罪
  • 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D.虚开发票罪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C,属于涉税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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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

  • A.犯罪客体
  • B.犯罪动机
  • C.犯罪主体
  • D.犯罪主观方面
  • E.犯罪客观方面
答案解析
答案: A,C,D,E
答案解析: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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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2019年5月3日,甲、乙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以20万元的价格将其汽车卖给乙。5月8日,甲向乙交付汽车,并与乙约定:乙于6月6日付清全部车款,甲于6月8日协助乙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5月20日,乙为筹措购车款而以该车质押向丙借款10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但事后乙并未将汽车交付给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有关汽车所有权归属和物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6月6日,付清全部车款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 B.5月8日,甲交付汽车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 C.5月3日,汽车所有权归属于甲
  • D.5月20日,乙、丙间质押合同有效,但质权未设立
  • E.6月8日,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选项A、B、C和E,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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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丘佛市万亿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主要从事玻璃制品销售。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万亿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相互勾结,部分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另一税收管理员任某对此知情。任某在接受万亿公司2000元红包后,对万亿公司未申报纳税一直放任不管。2017年12月,税务局检查发现:2015年度,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58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10万元,占该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24%;2016年度,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75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42万元,占该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42%。税务局依法决定追缴,万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拒不补缴上述税款。
另查明,汪某于2015年1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万亿公司缴清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汪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同时表示:税务局决定追缴时,万亿公司已濒临破产、无补缴能力,并非故意拒不补缴。
检察机关对万亿公司及汪某以逃税罪提起公诉。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A、D和E,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1)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任某)如果知道某人在逃税,出于某种私利而佯装不知,对逃税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因此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选项E);(2)2000元未达到受贿罪的起刑标准,不构成受贿罪(选项D)。选项B、C,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陈某),如果与逃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该将其作为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A、B和C,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本题中,万亿公司实施了逃税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构成逃税罪的主体。选项E,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要求3]
答案解析:逃税罪立案追诉的其中一个标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本题中,“选项A+选项B”的表述和“选项A+选项C”的表述都满足逃税罪的起刑标准。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A、B和C,(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本题中汪某是被逮捕后,如实供述,不属于自动投案;(2)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案件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本题中汪某不存在上述情形。选项D、E,(1)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之一要求: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本题中,汪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不属于有期徒刑,故不属于一般累犯。(2)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况。汪某也不属于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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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某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李某。2018年9月11日,Z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对该加油站涉嫌逃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决定追缴增值税若干,并于同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加油站向Z市税务局依法提出复议申请。Z市税务局经复议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第一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决定。李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该加油站已于2018年8月13日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第一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决定之前,并不知道该加油站已被注销登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二、撤销Z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三、第一稽查局于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稽查局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稽查局仍不服,以企业注销登记行为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理由是,企业注销登记前没有依法先行注销税务登记,且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清算报告内容不实,存在骗取注销登记的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A、E,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该加油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企业成立于颁发营业执照之日,消灭于注销营业执照之日,从注销之日起,该加油站已失去权利和行为能力。
[要求2]
答案解析:Z市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分析:该加油站已于2018年8月13日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资格彻底消灭,不能再以企业名义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承担任何债权债务。故稽查局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系认定责任主体错误,该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Z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分析:市税务局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未予纠正市稽查局的上述错误,而是维持了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故复议决定依法也应予以撤销。因税务处理决定、复议决定均错误,故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正确。
[要求3]
答案解析:本案一审、二审的核心争议是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存在税务处理对象错误的问题;再审申请人以企业注销登记行为违法为由要求对本案提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企业注销登记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
[要求4]
答案解析: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题中,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稽查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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