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新建此类企业必须到省商务局办理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登记,否则予以处罚。开源公司置之不理,甲省商务局遂以开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为由,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开源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没有法律依据,且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与国务院商务部出台的某规章相冲突。[要求1]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的函告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要求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要求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关于本案的审理对象、审理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要求4]如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下列冲突解决方式中,正确的有( )。
- A、应当直接以部门规章为依据
- B、应当直接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 C、应当找国务院提出意见
- D、应当直接找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E、应当直接找甲省地方人大常委会裁决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D,E
答案解析:本题中,开源公司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函告对开源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要求2]
答案:
D
答案解析: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题中,作出处罚决定的是甲省商务局,开源公司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甲省商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要求3]
答案:
C,E
答案解析:选项A: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选项BCD: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要求,对超出原告起诉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在本题中,开源公司只是对甲省商务局的罚款决定不服,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故审理对象只是甲省商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选项E: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事实问题)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问题)。
[要求4]
答案:
C
答案解析: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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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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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为(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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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2017年5月10日,甲借用乙的自行车,双方约定借期1个月。5月19日,甲决定买下该自行车,于是发微信告知乙。5月20日,乙回复同意。5月25日,甲将自行车款通过微信支付给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甲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的时间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简易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则物权变动自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订立的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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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连带之债的特征之一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B:连带之债是指个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选项ACD: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标的可分,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按份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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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刑罚适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D,E
答案解析:选项A: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选项C: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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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2016年3月3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一套自有住房以市场价的80%出售给乙;甲为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由甲继续租住,5年后再向乙交付。2016年3月9日,甲为已付清房款的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不久,甲拟赴国外探望女儿,于2016年5月6日将该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5000元,租期3年。
2016年10月10日,乙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上述住房作抵押,向丁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10月1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7年8月8日,乙将上述住房出售给戊。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戊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因丙以租期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搬离,致乙无法向戊交付住房。乙也未为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7年10月10日,借款到期。因乙不能清偿,丁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ACD: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选项B:租赁合同中,租期可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的租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期为6个月以上的,应订立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选项E: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AB:租期为6个月以上的,应订立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选项CD: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E: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要求3]
答案解析:选项AB:不动产抵押自办理登记时设立抵押权。选项CD: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获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2017年10月10日,乙欠丁银行的债务即到期,丁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选项E: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抵押权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
[要求4]
答案解析: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有效,受让人戊可以请求乙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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