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追回权和取回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
  •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
  • C.权利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有权以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 D.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提出
  • E.对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答案解析
答案: A,B,D,E
答案解析: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选项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选项C: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选项D: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选项E: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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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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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合伙企业借款300万元,由丙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合伙企业、丙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甲公司又以一张汇票出质,与乙合伙企业签订了质押合同,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合伙企业,但未办理出质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合同效力和担保物权设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质押合同无效
  • B.抵押权设立无效
  • C.质权设立无效
  • D.抵押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交付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选项B: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设立。选项C: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①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②无权利凭证的,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选项D: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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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税务局对某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此决定的执行对该公司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甲税务局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要求,依法告知其享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甲税务局的这一做法,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  )。
  • A.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B.说明理由制度
  • C.教示制度
  • D.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教示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明确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获取法律救济的行政机关、法定时限、法定方式等事项。本题中,税务局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以及复议申请期限,属于行政程序法中教示制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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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为(  )。
  • A.认缴资本
  • B.实缴资本
  • C.授权资本
  • D.注册资本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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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诉讼参与人的是(  )。
  • A.鉴定人
  • B.证人
  • C.书记员
  • D.辩护人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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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6年3月3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一套自有住房以市场价的80%出售给乙;甲为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由甲继续租住,5年后再向乙交付。2016年3月9日,甲为已付清房款的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不久,甲拟赴国外探望女儿,于2016年5月6日将该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5000元,租期3年。
2016年10月10日,乙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上述住房作抵押,向丁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10月1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7年8月8日,乙将上述住房出售给戊。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戊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因丙以租期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搬离,致乙无法向戊交付住房。乙也未为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7年10月10日,借款到期。因乙不能清偿,丁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ACD: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选项B:租赁合同中,租期可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的租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期为6个月以上的,应订立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选项E: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AB:租期为6个月以上的,应订立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选项CD: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E: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要求3]
答案解析:选项AB:不动产抵押自办理登记时设立抵押权。选项CD: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获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2017年10月10日,乙欠丁银行的债务即到期,丁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选项E: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抵押权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
[要求4]
答案解析: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有效,受让人戊可以请求乙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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