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电器制造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营各种家用电器研发和生产销售,所有产品、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公司财务人员编制的 2023 年第一至三季度《利润表》(累计数)(摘要)如下:
利润表(摘要)
项目 | 第1~3季度累计数 |
一、营业收入 | 52700000.00 |
减:营业成本 | 33800000.00 |
税金及附加 | 320000.00 |
销售费用 | 2560000.00 |
管理费用(除研发费用外) | 2590000.00 |
研发费用 | 3560000.00 |
财务费用 | 370000.00 |
加:其他收益 | 179000.00 |
投资收益 | 102000.00 |
资产处置收益 | 28800.00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9809800.00 |
加:营业外收入 | 211200.00 |
三、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 10021000.00 |
审核该公司截至 2023 年第三季度会计核算及其他相关资料,发现如下事项:
(1)响应当地政府促进消费的号召,对个人在直营门市部购买家用电器,允许使用政府发放的“家电消费券”,个人购买家电时以“家电消费券”抵付部分家电款,按抵付后的实收金额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以实际收取的款项计算销售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计算缴纳税费。按当地政府兑付消费券的安排,于 9 月 15 日将收取的“家电消费券”全部向当地县财政部门兑付,共收取 179 000 元,公司作为收到财政补助处理,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79 000
贷:其他收益 179 000
(2)7 月 18 日,购置一台测试仪器专门用于新产品研发,购置仪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 200 000 元、税额 156 000 元,会计处理为:
① 7 月份购置时
借:固定资产 1 200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000
贷:银行存款 1 356 000
② 8 月,9 月分别计提折旧(两个月合计 40 000 元)
借: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20 000
贷:累计折旧 20 000
③ 8 月,9 月分别将研发费用结转至管理费用(两个月合计 40 000 元)
借:管理费用 20 000
贷: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20 000
(3)7 月 28 日,从投资的子公司取得 2022 年度分红款 102 000 元,该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上采取成本法核算,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2 000
贷:投资收益 102 000
(4)8 月 25 日,当月申请的增量留抵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于 9 月取得退税款 600 000 元,会计处理为:
①申请留抵退税,税务机关核准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 000
②取得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600 000
(5)9 月 20 日,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售,收到价款 92 700 元,因购买方为个人,未开具发票。该设备于 2018 年 5 月购进并投入使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78 800 元、税额 28 608 元。进项税额已于投入使用当月申报抵扣:截至 2023 年 9 月累计已提折旧 116 700 元,会计处理为:
①设备出售
借:银行存款 92 700
累计折旧 116 700
贷:固定资产 178 800
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 1 800
固定资产清理 28 800
②结转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 8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28 800
(6)9 月 30 日,出售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和残次品,收到款项 211 200元,未开具发票,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11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11 200
(7)根据公司核算明细账记录并经核实:
①截至第三季度共发生业务招待费 300 000 元,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②会计核算“研发支出”3 560 000 元,均属于符合规定研发新产品的费用化支出,且其他相关费用未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公司选择在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③ 2023 年 9 月份会计核算“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金额为 170 000 元,“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金额为 1 800 元,未超过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9 月份未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相关资料:假设其他事项公司核算均准确,且与缴纳各税费无关,公司按年结转利润。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