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税务行政复议期间,下列情形中引起行政复议终止的是(  )。
  • A.作为申请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的
  •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C.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 D.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包括: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选项D);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选项AC,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选项B,属于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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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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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应由购买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的是(  )。
  • A.企业发生销售货物退回
  • B.加油站发售加油卡
  • C.企业销售免税商品
  • D.食品加工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通常情况下,发票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但下列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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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下列关于新设企业税务登记表述准确的是(  )。
  • A.取消税务登记,以营业执照替代税务登记证
  • B.只向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 C.仍应办理税务登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 D.向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市场监督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选项CD,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市场监督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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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企业按期计提车船税时,下列分录正确的是(  )。
  • A.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 B.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 C.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 D.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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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销售一栋“营改增”前外购的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会计核算的借方科目应该是(  )。
  • A.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 B.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 C.应交税费——已交税金
  • D.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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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某设备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以自产设备投资一家生物制药公司,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1400000元,当年该厂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借:长期股权投资2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00
   贷:库存商品1400000

[要求2]
答案解析:

①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要求3]
答案解析: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要求4]
答案解析: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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