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甲公司当月的销项税额=500×600×13%=39000(元)。



国内甲软件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3月销售自行研发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340元;收到公司研发人员出差的航空电子行程单合计5000元(其中机场建设费500元)。该公司本月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 )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00×13%-2340-(5000-500)÷(1+9%)×9%=23288.44(元);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00000×3%=6000(元);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23288.44-6000=17288.44(元)。

2025年3月,永宏烟叶收购公司(一般纳税人)向烟农收购烟叶,当月全部领用并加工成烟丝,收购发票上分别注明收购价款10万元,价外补贴2万元。缴纳烟叶税2.2万元。则永宏烟叶收购公司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万元。
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9%是凭票据实抵扣或凭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是在生产领用农产品当期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价款+实际的价外补贴+应纳烟叶税)×扣除率=(10+2+2.2)×(9%+1%)=1.4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