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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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 该责任人 | 其他合伙人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债务 | 无限连带责任 | 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债务 | 无限连带责任 |

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故甲不得经营手机销售业务,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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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不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B公司遂对A企业和保证人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B公司与丁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丁应承担一般保证。
戊不能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