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A不当选。
选项B: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选项B当选。
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当选。
选项D: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⑵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⑷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⑸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⑹新合伙人入伙
⑺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⑼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⑽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
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不当选。
知识链接:
关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禁止事项的总结: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事务执行 | 事务执行人 | √ | × |
关联交易 | 约定→一致同意→× | 约定→√ | |
竞业禁止 | × | 约定→√ | |
财产份额 | 对外转让 | 约定→一致同意 |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出质 |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 约定→√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B不当选。
【知识链接】
项目 | 关联交易 | 竞业禁止 |
普通合伙人 | 约定→一致同意→× | × |
有限合伙人 | 约定→√ | 约定→√ |
202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21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担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加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21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21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合伙协议对此未作特别约定。
2021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理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5)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1)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A企业的合伙协议没有约定表决办法,丙、丁、戊合计超过全体合伙人的半数,故丁的提议可以通过。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庚不能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戊的出质行为有效。根据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6)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戊的自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故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