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选项C当选;(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选项A当选;(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选项B当选;(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选项D当选。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为196人,拟向5名战略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证监会履行的手续是( )。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申请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的是( )。
股票公开发行已经实施全面注册制,发行人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 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2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2023年年初,大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拟提请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人员拟订的初步授权方案为: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30%的股票。之后,大华公司公布了提请股东会授权的正式提案。持股0.5%的小股东王某对该提案不满,于股东会召开15日前将其临时提案书面提交给了董事会。
2023年4月,大华公司拟制定了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部分内容如下:(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筹资500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该方案未获得董事会表决通过。
初步授权方案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1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大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规定:
第一,拟发行的优先股股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已经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总数的50%。本题中,大华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拟发行优先股3亿股,超过50%,不符合规定。
第二,有关股息率调整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当采取固定股息率。
第三,有关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还能继续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