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润分配环节的所得税纳税管理主要体现为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选项A 当选。
【拓展】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最重要的就是正确把握亏损弥补期限。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亏损是指税法上的亏损,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因此,当企业发生亏损后,纳税筹划的首要任务是增加收入或减少可抵扣项目,使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多,以尽快弥补亏损,获得抵税收益。例如,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少列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使企业尽早盈利以及时弥补亏损。


某公司为一家从事产品经销的一般纳税人,为了庆祝开业十周年,决定拿出5000件甲产品进行促销活动,现有两种促销方案:
方案一:七折销售,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列明。
方案二:买3件甲产品送1件甲产品(增值税发票上只列明3件甲产品的销售金额)。
根据以往经验,无论采用哪种促销方式,甲产品都会很快被抢购一空。但是从纳税筹划角度上考虑,这两种方式可能面临不同的纳税义务。该公司采用现金购货和现金销货的方式,甲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每件100元,不含税进价为每件65元,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税费。
要求: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单价×70%× 销售量× 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进货单价× 销售量× 增值税税率= 100×70%×5 000×13% - 65×5 000×13% = 3 250(元)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销售单价×70%× 销售量-不含税进货单价× 销售量= 100×70%×5 000 - 65×5 000 = 25 000(元)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000×25% = 6 250(元)
净现金流量=不含税销售单价×70%× 销售量×(1 +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进货单价×销售量×(1 +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应交所得税= 100×70%×5 000×(1 +13%)- 65×5 000×(1 + 13%)- 3 250 - 6 250 = 18 750(元)
公司销售的甲产品为3 750 件,赠送的甲产品为1 250 件,在增值税方面,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且未在发票金额中注明,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征增值税,故1 250 件赠品也应按售价计算增值
税销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单价×(销售量+赠送量)× 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进货单价×销售量× 增值税税率= 100×(3 750 + 1250)×13% - 65×5 000×13% = 22 75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销售单价× 销售量-不含税进货单价× 销售量= 100×3 750 -65×5 000 = 50 000(元)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50 000×25% = 12 500(元)
净现金流量=不含税销售单价× 销售量×(1 +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进货单价× 销售量×(1 +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应交所得税= 100×3 750×(1 + 13%)-65×5 000×(1 + 13%)- 22 750 - 12 500 = 21 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