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制造类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A产品销售量预测相关资料如表9-33所示:
若平滑指数为0.4,公司拟使用修正的移动平均法和指数平滑法预测2025年A产品的销售量,并以二者的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产品销售价格。2025年公司目标利润总额(不考虑所得税)为1106800元,完全成本总额为2450000元。A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
A 产品的平均预测销售量=(修正移动平均法预测的销售量+指数平滑法预测的销售量)÷2 =(3 120 + 3 012)÷2 = 3 066(件)
单位产品价格=(目标利润总额+完全成本总额)/[产品销量×(1-消费税税率)]=(1106800+2450000)÷[3066×(1-5%)]=1221.14(元)
某公司为一家从事产品经销的一般纳税人,为了庆祝开业十周年,决定拿出5000件甲产品进行促销活动,现有两种促销方案:
方案一:七折销售,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列明。
方案二:买3件甲产品送1件甲产品(增值税发票上只列明3件甲产品的销售金额)。
根据以往经验,无论采用哪种促销方式,甲产品都会很快被抢购一空。但是从纳税筹划角度上考虑,这两种方式可能面临不同的纳税义务。该公司采用现金购货和现金销货的方式,甲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每件100元,不含税进价为每件65元,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税费。
要求: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单价×70%× 销售量× 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进货单价× 销售量× 增值税税率= 100×70%×5 000×13% - 65×5 000×13% = 3 250(元)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销售单价×70%× 销售量-不含税进货单价× 销售量= 100×70%×5 000 - 65×5 000 = 25 000(元)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000×25% = 6 250(元)
净现金流量=不含税销售单价×70%× 销售量×(1 +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进货单价×销售量×(1 +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应交所得税= 100×70%×5 000×(1 +13%)- 65×5 000×(1 + 13%)- 3 250 - 6 250 = 18 750(元)
公司销售的甲产品为3 750 件,赠送的甲产品为1 250 件,在增值税方面,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且未在发票金额中注明,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征增值税,故1 250 件赠品也应按售价计算增值
税销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单价×(销售量+赠送量)× 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进货单价×销售量× 增值税税率= 100×(3 750 + 1250)×13% - 65×5 000×13% = 22 75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销售单价× 销售量-不含税进货单价× 销售量= 100×3 750 -65×5 000 = 50 000(元)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50 000×25% = 12 500(元)
净现金流量=不含税销售单价× 销售量×(1 +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进货单价× 销售量×(1 +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应交所得税= 100×3 750×(1 + 13%)-65×5 000×(1 + 13%)- 22 750 - 12 500 = 21 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