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企业在境内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税办法。
(2)该公司第一季度共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0-250)×25%=62.5(万元),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分摊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是0.35、0.35、0.30。所以A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0/5000)+0.35×(330/770)+0.30×(600/1300)=42.85%;所以A分支机构2023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62.5×50%×42.85%=13.39(万元)。
(3)2023年在石家庄新设的用于储存货物的仓库和新设的C分支机构不参与2023年该公司的分摊预缴税款。因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



选项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选项C ,不在税收强制执行范围内的财产: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②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选项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的权利:(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2)税收管理权;(3)税款征收权;(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5)税务检查权;(6)处罚权;(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税款征收权是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最主要的职权,主要包括:(1)依法计征权;(2)核定税款权;(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4)追征税款权。

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份。
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