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远洋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机电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下设运输部门负责所售货物的运输服务并对外承接其他运输劳务。2023年6月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机电产品一批,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其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含税货运收入20万元,价款已经全部收到。
(2)与甲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共同承接一项联运业务,收取全程含税货运收入75万元,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甲运输企业不含税运费30万元,并取得甲运输企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税率为1%。
(3)与乙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共同承接一项联运业务,收取全程含税货运收入80万元,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乙运输企业含税运费20万元,并取得乙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与丙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共同承接一项联运业务,收取全程含税货运收入50万元,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丙运输企业含税运费20万元,并取得丙运输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
(5)月底,公司购入汽油用于运输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75万元,增值税税额9.75万元,款项已经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3%×10000+20/(1+9%)×9%×10000=276513.76(元)
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75/(1+9%)×9%×10000=61926.61(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0×1%×10000=3000(元)
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80/(1+9%)×9%×10000=66055.05(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20/(1+9%)×9%×10000=16513.76(元)
业务(4),增值税销项税额=50/(1+9%)×9%×10000=41284.4(元)
业务(5),购入汽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7500元。
综上,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276513.76+61926.61+66055.05+41284.4=445779.82(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3000+16513.76+97500=117013.76(元)
远洋公司2023年6月应纳增值税=445779.82-(3000+16513.76+97500)=328766.06(元)
相关的会计处理:
业务(1):
借:银行存款2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00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83486.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513.76
业务(2):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7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88073.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1926.61
支付联运运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
贷:银行存款303000
业务(3):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73394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55.05
支付联运运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183486.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513.76
贷:银行存款200000
业务(4):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5871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284.4
支付联运运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业务(5):
借:原材料——汽油7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7500
贷:银行存款847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