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地方特色超市系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75万元,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自行申报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15万元,2023年2月份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进行纳税稽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5月隐瞒销售收入5万元,该公司在2023年2月申报了该项收入的销售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为此2023年6月份税务机关要求该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否则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
(1)该纳税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标准?请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3)如果该超市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标准,其应该在什么时间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该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标准。
理由: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上述超市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加上查补的销售额520万元(515+5)超过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规定。
(2)税务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
理由: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超市应于2023年6月15日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总部位于上海的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在北京设有一个分支机构A,另在济南设有一个分支机构B。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实行以利润额按季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根据2023年第一季度的报表得到,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第一季度共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发生税前准许扣除的相关成本、费用和税金共计250万元。2022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有关资料如下:(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 职工薪酬 | 资产总额 | |
A分支机构 | 2000 | 330 | 600 |
B分支机构 | 3000 | 440 | 700 |
合计 | 5000 | 770 | 1300 |
要求:
(1)简要回答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2)简要回答并计算A分支机构2023年第一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3)假设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2023年4月在石家庄新设一个准备用于储存货物的仓库,同时新设一个分支机构C,则该仓库和C分支机构2023年是否参与分摊预缴税款,并说明理由。
(1)居民企业在境内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税办法。
(2)该公司第一季度共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0-250)×25%=62.5(万元),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分摊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是0.35、0.35、0.30。所以A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0/5000)+0.35×(330/770)+0.30×(600/1300)=42.85%;所以A分支机构2023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62.5×50%×42.85%=13.39(万元)。
(3)2023年在石家庄新设的用于储存货物的仓库和新设的C分支机构不参与2023年该公司的分摊预缴税款。因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