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22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派员对其2019年1月~2021年12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9年1月份有一笔加工业务,收入5.65万元。由于对方没有索取发票,因此没有确认收入,而是将款项直接汇入股东个人账户,未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相应的成本费用却进行了结转。
经稽查相应程序,朝阳区税务局于2022年8月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送达该加工厂,要求企业在15日内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0.5‰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于2022年8月30日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手续,并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
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欲聘请信达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
(1)判断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如果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简要说明理由。
(3)信达税务师事务所可否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应向客户提出何种建议?简要说明理由。
(1)①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应该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企业隐瞒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结果,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没有期限限制。对于偷税,罚款的数额是未缴少缴税款的50%至5倍,因此2倍罚款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②企业于2022年8月30日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时,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是正确的。因为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①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因为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②应该向北京市税务局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因为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事项的委托。因为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是涉税服务范围之一。鉴于税务机关的处罚并无差错,应建议委托人接受处罚而不是接受委托去进行税务行政复议。
北京市远洋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机电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下设运输部门负责所售货物的运输服务并对外承接其他运输劳务。2023年6月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机电产品一批,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其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含税货运收入20万元,价款已经全部收到。
(2)与甲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共同承接一项联运业务,收取全程含税货运收入75万元,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甲运输企业不含税运费30万元,并取得甲运输企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税率为1%。
(3)与乙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共同承接一项联运业务,收取全程含税货运收入80万元,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乙运输企业含税运费20万元,并取得乙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与丙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共同承接一项联运业务,收取全程含税货运收入50万元,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丙运输企业含税运费20万元,并取得丙运输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
(5)月底,公司购入汽油用于运输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75万元,增值税税额9.75万元,款项已经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3%×10000+20/(1+9%)×9%×10000=276513.76(元)
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75/(1+9%)×9%×10000=61926.61(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0×1%×10000=3000(元)
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80/(1+9%)×9%×10000=66055.05(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20/(1+9%)×9%×10000=16513.76(元)
业务(4),增值税销项税额=50/(1+9%)×9%×10000=41284.4(元)
业务(5),购入汽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7500元。
综上,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276513.76+61926.61+66055.05+41284.4=445779.82(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3000+16513.76+97500=117013.76(元)
远洋公司2023年6月应纳增值税=445779.82-(3000+16513.76+97500)=328766.06(元)
相关的会计处理:
业务(1):
借:银行存款2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00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83486.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513.76
业务(2):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7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88073.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1926.61
支付联运运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
贷:银行存款303000
业务(3):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73394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55.05
支付联运运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183486.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513.76
贷:银行存款200000
业务(4):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5871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284.4
支付联运运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业务(5):
借:原材料——汽油7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7500
贷:银行存款84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