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部位于上海的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在北京设有一个分支机构A,另在济南设有一个分支机构B。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实行以利润额按季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根据2023年第一季度的报表得到,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第一季度共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发生税前准许扣除的相关成本、费用和税金共计250万元。2022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有关资料如下:(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 职工薪酬 | 资产总额 | |
A分支机构 | 2000 | 330 | 600 |
B分支机构 | 3000 | 440 | 700 |
合计 | 5000 | 770 | 1300 |
要求:
(1)简要回答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2)简要回答并计算A分支机构2023年第一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3)假设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2023年4月在石家庄新设一个准备用于储存货物的仓库,同时新设一个分支机构C,则该仓库和C分支机构2023年是否参与分摊预缴税款,并说明理由。
(1)居民企业在境内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税办法。
(2)该公司第一季度共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0-250)×25%=62.5(万元),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分摊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是0.35、0.35、0.30。所以A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0/5000)+0.35×(330/770)+0.30×(600/1300)=42.85%;所以A分支机构2023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62.5×50%×42.85%=13.39(万元)。
(3)2023年在石家庄新设的用于储存货物的仓库和新设的C分支机构不参与2023年该公司的分摊预缴税款。因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改善办公条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22年2月10日开始,将原四层的办公楼推倒重建,新办公楼于2022年10月18日建成并投入使用,楼内配有中央空调和电梯。
经审核企业账面记录,原办公楼的账面原值为500万元,已计提折旧16年,累计折旧为400万元。新建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购建成本为5000万元,办公楼装修费用为1000万元;中央空调购置成本为200万元,电梯购置成本为30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该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中央空调和电梯单独作固定资产核算。
假定该公司所在地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余值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该公司已在房产推倒重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资料(计算房产原值时不考虑土地价格)。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说明该办公楼2022年度房产税应税和免税的起止时间。
(2)分别说明办公楼重建前后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并计算该办公楼2022年度应纳房产税。
(3)说明办公楼重建后企业所得税的最低折旧年限。
(4)说明该公司购入的中央空调和电梯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能,如何抵扣?
(1)该办公楼2022年房产税应税的时间为1、2月,以及11、12月。免税期间为3~10月。
(2)重置前房产税计税依据:500×(1-20%)=400(万元)
重置后房产税计税依据:(5000+1000+200+300)×(1-20%)=5200(万元)
2022年应纳房产税=400×1.2%×2/12+5200×1.2%×2/12=11.2(万元)
(3)推倒重置的房屋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所以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4)公司购入中央空调和电梯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可以全额进行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