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位于上海的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在北京设有一个分支机构A,另在济南设有一个分支机构B。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实行以利润额按季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根据2023年第一季度的报表得到,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第一季度共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发生税前准许扣除的相关成本、费用和税金共计250万元。2022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有关资料如下:(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 职工薪酬 | 资产总额 | |
A分支机构 | 2000 | 330 | 600 |
B分支机构 | 3000 | 440 | 700 |
合计 | 5000 | 770 | 1300 |
要求:
(1)简要回答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2)简要回答并计算A分支机构2023年第一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3)假设该大型电子产品销售公司2023年4月在石家庄新设一个准备用于储存货物的仓库,同时新设一个分支机构C,则该仓库和C分支机构2023年是否参与分摊预缴税款,并说明理由。
(1)居民企业在境内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税办法。
(2)该公司第一季度共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0-250)×25%=62.5(万元),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分摊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是0.35、0.35、0.30。所以A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0/5000)+0.35×(330/770)+0.30×(600/1300)=42.85%;所以A分支机构2023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62.5×50%×42.85%=13.39(万元)。
(3)2023年在石家庄新设的用于储存货物的仓库和新设的C分支机构不参与2023年该公司的分摊预缴税款。因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
某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22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派员对其2019年1月~2021年12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9年1月份有一笔加工业务,收入5.65万元。由于对方没有索取发票,因此没有确认收入,而是将款项直接汇入股东个人账户,未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相应的成本费用却进行了结转。
经稽查相应程序,朝阳区税务局于2022年8月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送达该加工厂,要求企业在15日内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0.5‰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于2022年8月30日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手续,并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
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欲聘请信达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
(1)判断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如果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简要说明理由。
(3)信达税务师事务所可否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应向客户提出何种建议?简要说明理由。
(1)①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应该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企业隐瞒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结果,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没有期限限制。对于偷税,罚款的数额是未缴少缴税款的50%至5倍,因此2倍罚款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②企业于2022年8月30日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时,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是正确的。因为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①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因为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②应该向北京市税务局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因为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事项的委托。因为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是涉税服务范围之一。鉴于税务机关的处罚并无差错,应建议委托人接受处罚而不是接受委托去进行税务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