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烟草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卷烟批发企业甲销售A牌卷烟100标准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500万元;另外对外销售雪茄烟10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0万元;
(2)向烟酒专卖店乙销售B牌卷烟50标准箱,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140.4万元。烟酒专卖店乙未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3)以100标准箱B牌卷烟投资与本市的丙企业联合成立一家烟草零售企业;
(4)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5万元。
(已知该卷烟批发企业同期销售B牌卷烟的最高不含税售价为110元/条,平均不含税售价为96元/条,每标准箱为250条。不考虑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万元”作为计量单位,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要求:
(1)分析业务(1)批发A牌卷烟和雪茄烟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若需缴纳应如何计算。(无需计算具体金额)
(2)分析业务(2)批发B牌卷烟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若需缴纳应如何计算。(无需计算具体金额)
(3)分析业务(3)以B牌卷烟投资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若需缴纳应如何计算。(无需计算具体金额)
(4)计算烟草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烟草批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6)计算烟草批发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卷烟批发企业向其他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不需要缴纳消费税;批发雪茄烟,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消费税。
(2)卷烟批发企业向非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加征一道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应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11%的税率计算从价部分的消费税,再加上销售数量50箱乘以每箱250元的从量部分的消费税。
(3)纳税人将消费品用于投资入股,需要缴纳消费税。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从价部分的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同样需要按投资数量100箱,计算从量部分的消费税。
(4)该企业应纳消费税=(140.4÷1.13+110×250×100÷10000)×11%+(50+100)×250÷10000=47.67(万元)
(5)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入股,按同类平均售价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该卷烟批发企业的销项税额=500×13%+40×13%+140.4÷1.13×13%+96×250×100÷10000×13%=117.55(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17.55-75=42.55(万元)
(6)烟草批发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7.67+42.55)×(7%+3%)=9.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