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8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该建筑企业在乙省某县城承接一项写字楼建造业务,该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本月取得含税金额3000万元,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20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该建筑企业在丙省某市某县的某镇承接了一项桥梁建造业务,该桥梁建设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本月收到含税金额400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500万元,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从国外进口一台机器设备,国外买价折合人民币80万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折合人民币4.2万元、保险费折合人民币3.8万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9万元。该进口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该企业未分开核算。
(4)写字楼建造项目人员发生外地出差住宿费支出价税合计6.36万元,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餐饮费支出价税合计3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关税税率为10%,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发票平台勾选认证。)
要求:根据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2)简易计税项目异地预缴72.82,机构所在申报72.82。
一般计税项目业务(1)的销项税额=3000÷(1+9%)×9%=247.71(万元)
业务(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200÷(1+9%)×9%=99.08(万元)
业务(3)中可抵扣的进项税=12.58+0.09=12.67(万元)
业务(4)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住宿服务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36÷(1+6%)×6%=0.36(万元)
企业当月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247.71-(99.08+12.67+0.36)=135.6(万元)
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135.6+72.82)-(33.03+72.82)=102.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