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有国际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经营情况如下:
(1)从事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320万元、装卸费36万元。
(2)从事仓储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仓储收入110万元,装卸费18万元。
(3)从事国内运输服务,价税合计272.5万元;运输至香港、澳门,价税合计51.06万元。
(4)出租客货两用车,取得含税收入63.8万元。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普通发票注明金额3.09万元。
(6)进口货车自用,成交价160万元,境外运费12万元,保险费8万元。
(7)国内购进轿车自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0.4万元;接受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万元,增值税0.54万元。
(8)购买矿泉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万元,增值税1.04万元,其中60%赠送给客户,40%用于职工福利。
已知:关税税率20%。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1)的销项税额=320×9%+36×6%=30.96(万元)
业务(2)的销项税额=110×6%+18×6%=7.68(万元)
业务(3)的销项税额=272.5/1.09×9%=22.5(万元);运输至香港、澳门适用零税率,所以销项税额=0
业务(4)的销项税额=63.8/1.13×13%=7.34(万元)
业务(5)应缴纳的增值税=3.09/1.03×2%=0.06(万元)
6月的进项税额=39.64(万元)
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30.96+7.68+22.5+7.34+1.04×60%-39.64+0.06=29.52(万元)。
某县甲卷烟厂、丙烟草批发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份甲卷烟厂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卷烟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22万元。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间库房,合同约定本月一次性支付全部含税租金50万元,出租方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支付收购价款60万元,支付价外补贴6万元,开具烟叶收购发票。
(4)将收购的全部烟叶运往位于市区的乙烟丝厂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同时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万元,税额0.36万元。乙烟丝厂加工烟丝2600斤,乙烟丝厂同类烟丝产品不含税售价500元/斤,已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5)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A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500万元;销售B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300万元。
(6)将10标准箱A牌卷烟用于业务招待,20标准箱B牌卷烟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7)用30标准箱B牌卷烟换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8万元,税额4.94万元。B牌卷烟最高含税售价1.6万元/标准箱,平均含税售价1.5万元/标准箱。
(8)从4S店购进一辆排气量为1.8升的小轿车自用,支付含税价款14万元,另支付配件费、改装费0.46万元,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9)将一辆排气量为1.8升的小轿车送往修配厂修理,支付材料费、修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16万元。
2023年6月份丙烟草批发企业发生下列业务:
将200标准箱A牌卷烟全部批发给二级批发商,取得含税销售额520万元;将200标准箱B牌卷烟全部批发给零售商,取得含税销售额310万元。
已知:A牌卷烟消费税税率56%,B牌卷烟消费税税率36%;卷烟生产环节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批发环节定额税率每标准箱2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5):应纳消费税=500/(1+13%)×56%+200×150/10000+300/(1+13%)×36%+200×150/10000=349.37(万元)。
业务(6):应纳消费税=500/(1+13%)/200×10×56%+10×150/10000+300/(1+13%)/200×20×36%+20×150/10000=22.4(万元)。
业务(7):应纳消费税=30×1.6/(1+13%)×36%+30×150/10000=15.74(万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349.37+22.4+15.74=387.51(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
业务(5):500/(1+13%)×13%+300/(1+13%)×13%=92.03(万元);
业务(6):500/(1+13%)/200×10×13%+300/(1+13%)/200×20×13%=6.33(万元);
业务(7):30×1.5/(1+13%)×13%=5.18(万元);
当月销项税额=92.03+6.33+5.18=103.54(万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1):68+0.22=68.22(万元);
业务(2):50/(1+5%)×5%=2.38(万元);
业务(3):(60+6)×(1+20%)×10%=7.92(万元);
业务(4):10×13%+0.36=1.66(万元);
业务(7):4.94万元;
业务(8):(14+0.46)/(1+13%)×13%=1.66(万元);
业务(9):1.16万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22+7.92+1.66+4.94+1.66+1.16+2.38=87.94(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103.54-87.94=1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