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将成本为600万元的产品80%对外销售,取得含税价款1000万元;另外20%的产品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2)购入生产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51万元。
(3)购进一辆小汽车作为销售部门公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3.4万元。
(4)在某市购入3间房屋作为当地办事处工作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450万元。
(5)支付某广告公司广告设计费,取得该广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5万元。
(6)上月购进的用于直接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未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失,已知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15万元(含运费0.15万元,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产品上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某县甲卷烟厂、丙烟草批发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份甲卷烟厂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卷烟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22万元。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间库房,合同约定本月一次性支付全部含税租金50万元,出租方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支付收购价款60万元,支付价外补贴6万元,开具烟叶收购发票。
(4)将收购的全部烟叶运往位于市区的乙烟丝厂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同时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万元,税额0.36万元。乙烟丝厂加工烟丝2600斤,乙烟丝厂同类烟丝产品不含税售价500元/斤,已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5)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A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500万元;销售B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300万元。
(6)将10标准箱A牌卷烟用于业务招待,20标准箱B牌卷烟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7)用30标准箱B牌卷烟换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8万元,税额4.94万元。B牌卷烟最高含税售价1.6万元/标准箱,平均含税售价1.5万元/标准箱。
(8)从4S店购进一辆排气量为1.8升的小轿车自用,支付含税价款14万元,另支付配件费、改装费0.46万元,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9)将一辆排气量为1.8升的小轿车送往修配厂修理,支付材料费、修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16万元。
2023年6月份丙烟草批发企业发生下列业务:
将200标准箱A牌卷烟全部批发给二级批发商,取得含税销售额520万元;将200标准箱B牌卷烟全部批发给零售商,取得含税销售额310万元。
已知:A牌卷烟消费税税率56%,B牌卷烟消费税税率36%;卷烟生产环节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批发环节定额税率每标准箱2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5):应纳消费税=500/(1+13%)×56%+200×150/10000+300/(1+13%)×36%+200×150/10000=349.37(万元)。
业务(6):应纳消费税=500/(1+13%)/200×10×56%+10×150/10000+300/(1+13%)/200×20×36%+20×150/10000=22.4(万元)。
业务(7):应纳消费税=30×1.6/(1+13%)×36%+30×150/10000=15.74(万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349.37+22.4+15.74=387.51(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
业务(5):500/(1+13%)×13%+300/(1+13%)×13%=92.03(万元);
业务(6):500/(1+13%)/200×10×13%+300/(1+13%)/200×20×13%=6.33(万元);
业务(7):30×1.5/(1+13%)×13%=5.18(万元);
当月销项税额=92.03+6.33+5.18=103.54(万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1):68+0.22=68.22(万元);
业务(2):50/(1+5%)×5%=2.38(万元);
业务(3):(60+6)×(1+20%)×10%=7.92(万元);
业务(4):10×13%+0.36=1.66(万元);
业务(7):4.94万元;
业务(8):(14+0.46)/(1+13%)×13%=1.66(万元);
业务(9):1.16万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22+7.92+1.66+4.94+1.66+1.16+2.38=87.94(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103.54-87.94=1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