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选项C)或者有 《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选项B);④借款; ⑤设定财产担保(选项A);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选项E);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选项B: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选项C: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选项D: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选项B)。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选项A) 。
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选项A,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选项B,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选项A、B、E: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选项E);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选项A、选项B);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选项C:经营失误而支付的赔偿金形成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债务人个别清偿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
选项D: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