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选项C)或者有 《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选项B);④借款; ⑤设定财产担保(选项A);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选项E);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1)管理人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特定职责主要包括:
①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选项A);
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需监督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营业事务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
③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选项C);
④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选项B)。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选项B)。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选项A) 。
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选项B、C、D,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