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特定职责主要包括:
①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选项A);
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需监督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营业事务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
③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选项C);
④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选项B)。
选项B: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选项C: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选项D: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选项C: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选项B、C、D,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选项A,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选项B,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