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B、D、E,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经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C,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选项A: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选项B: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出资验资”的规定,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选项C、D:现行《公司法》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可以( )出资。(2011年)
法定原因出现或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情形下,股东会丧失资格,并继而退出公司。
出现法定原因:(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选项A当选)。
履行法定程序:(1)转让股权或者股份。(2)公司收购股权。(3)公司解除股东资格。(4)股权被强制执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选项A、B: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项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提起代位诉讼;选项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