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借款给乙,约定于2014年3月1日前还清本息,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3月1日后,乙没有还款,甲也一直没有催乙还款。2017年4月1日,因乙一直未还款,甲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丙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7年)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该笔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1)选项AD: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2)选项B: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3)选项C: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期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截至2017年4月1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丙的保证责任消灭,有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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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一节 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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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在《民法典》中,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有( )。(2013年)答案解析
答案:
D,E
答案解析:(1)选项AC:属于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2)选项B:属于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之一;(3)选项DE: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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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2012年)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债的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很可能影响到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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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保证及保证合同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8年)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1)选项A:保证属于人的担保。(2)选项B:信用担保,也称人保,其具体方式即保证。(3)选项CD: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单务、无偿、诺成、从合同。(4)选项E: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保证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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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因债务人无偿向第三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途径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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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抵销是引起债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定抵销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法定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题中,只有选项B属于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属于法定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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