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知识点已按最新教材改编)2016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 3 00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1 年;借款年利率 10%;逾期年利率 15%;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年 3.3% 的违约金。已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5.1%。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一闲置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 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陈某与乙公司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2016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将抵押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租期 3 年。出租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丙公司该厂房已为他人设定抵押。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两台生产设备,抵押之后,一台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另一台被戊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购买取得。2017 年 8 月 1 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陈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 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厂房、生产设备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及被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陈某抗辩如下: (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公司在就债务人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行使应优先于甲公司抵押权的行使。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2018 年 4 月,乙公司依法拍卖了抵押厂房,丙公司被迫搬离,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