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0000元买一辆车后,甲欲投资开商店,想转让自己的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出18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丁知道后愿以20000元买下,丙即表示愿以20000元买下。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应将其份额卖( )。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甲应当将份额卖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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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二节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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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独资企业经理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王某遂嘱咐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想,与其扔了不如给儿子用,于是,张某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电脑可以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正常使用后,遂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关于本案中电脑所有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6年)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抛弃”所有权为单方法律行为,仅由行为人(王某)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王某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时即丧失电脑的所有权,故选项B正确;(2)张某基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电脑”的所有权,王某无权请求张某返还,故选项A正确,选项CD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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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有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的权利,表述不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D,筹集建筑的维修资金应由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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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即将其珍藏的一把小提琴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对该琴心仪已久的乙。后甲因急需用钱将该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不知甲、乙间的约定),且钱货两清。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双方遂发生纠纷。下列有关小提琴买卖合同效力及乙的请求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9)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1)选项AB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乙未考上音乐学院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合同生效。而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2) 选项D:因乙考上音乐学院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甲又无法向乙交付小提琴,构成违约,故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E: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无权处分,而甲属于有权处分,故丙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丙属于基于甲的交付而取得了该小提琴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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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以8:1:1比例出资购买一辆卡车从事汽车运输,后甲决定将该卡车租赁给他人,乙、丙对此持反对意见,则甲的处分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中,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处分共有物都需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方可为之,基于民法典“举重以明轻”,租赁行为不及处分行为效力,故基于甲的份额占共有份额2/3以上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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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某对夫妻,丈夫甲父母早亡,其幼弟随其生活由其扶养。2022年其弟身患重病急需一大笔钱医治,妻子乙拒不同意用共同财产治疗。甲怒而提出分割夫妻存款200万元以医治其弟。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共有关系的认定,以认定按份共有为原则,但以下三种情形认定为共同共有:①夫妻关系;②家庭成员关系;③遗产继承关系。甲与乙为夫妻关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选项A错误。(2)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但有俩个例外:①共有的基础丧失;②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是指: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一方富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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