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分别持1/3份额。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该房屋地面铺上实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根据《物权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是否可以铺实木地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6年)
  • A.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之上铺实木地板
  • B.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甲、乙不得铺实木地板
  • C.若甲、乙坚持铺实木地板,则须先分割共有房屋
  • D.因甲、乙所占份额合计为2/3,故甲、乙可以铺实木地板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分别持有1/3的份额,甲、乙同意,份额达到了2/3,因此可以将该房屋地面铺上实木地板(进行重大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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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二节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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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独资企业经理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王某遂嘱咐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想,与其扔了不如给儿子用,于是,张某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电脑可以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正常使用后,遂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关于本案中电脑所有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6年)
  • A.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B.王某因抛弃的意思表示而丧失电脑的所有权
  • C.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D.王某有权请求返还电脑,但应当对张某予以补偿
  • E.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抛弃”所有权为单方法律行为,仅由行为人(王某)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王某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时即丧失电脑的所有权,故选项B正确;(2)张某基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电脑”的所有权,王某无权请求张某返还,故选项A正确,选项CD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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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上的共有理论,下列有关共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2年)
  • A.共有是数人享有同一个所有权
  • 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 C.按份共有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不能存在于动产之上
  • D.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 E.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个物拥有数个所有权,它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一个例外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选项AE:共有是同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仍然遵守“一物一权”原则,并不违背所有权的排他性;(2)选项C:动产和不动产上均可以成立共有(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3)选项D: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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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是(  )。(2012年)
  • A.房屋
  • B.遗失的手表
  • C.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 D.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2)选项A是不动产;(3)选项BD只是所有权人不明,并非“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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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客观事实所引起的纠纷中,应按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的有(  )。   
  • A.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邻居乙的房屋上
  • B.甲建房时堆放的建筑材料倒塌,将邻居家的猪砸死
  • C.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获取邻村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上修建引水渠
  • D.甲村在河流上修建拦河坝,导致下游的乙村用水量骤减
  • E.甲在邻居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
答案解析
答案: A,D,E
答案解析:(1)选项B:属于建筑物侵权行为;(2)选项C:属于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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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即将其珍藏的一把小提琴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对该琴心仪已久的乙。后甲因急需用钱将该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不知甲、乙间的约定),且钱货两清。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双方遂发生纠纷。下列有关小提琴买卖合同效力及乙的请求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9)
  • A.甲、乙间买卖合同先于甲、丙间买卖合同生效
  • B.甲、丙间买卖合同有效
  • C.甲、乙间买卖合同有效
  • D.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E.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因丙已经善意取得小提琴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1)选项AB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乙未考上音乐学院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合同生效。而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2) 选项D:因乙考上音乐学院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甲又无法向乙交付小提琴,构成违约,故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E: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无权处分,而甲属于有权处分,故丙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丙属于基于甲的交付而取得了该小提琴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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