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300万,甲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并在公司成立时已缴足;乙以其名下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但未实际交付;丙以作价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并已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且交付丁公司使用。
2024年9月,由于公司发展需要,戊加入公司。
2024年10月,经查明,乙出资的房屋价值仅为50万元。戊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24年11月,人民法院责令乙于30日内完成房屋交付手续,当月乙完成房屋交付手续。
2024年12月,甲提出丙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市场价值为50万元,要求其补足差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发起人不包括后续加入的其他股东。
乙股东权利从2024年11月完成交付手续后享有。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在未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甲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于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表述错误的是( )。
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之一为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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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的稳定性对比
主板 | 科创板、创业板 | |
稳定性 |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 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
转委托代理的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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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兵制胜2:
甲想购买一辆小汽车,在4S店了解到可以通过4S店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购车;甲随后与4S店订立了关于小汽车的买卖合同并于当天支付首付款,并完成提车。此外,甲当天还与驻店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订立了借款合同,且为担保甲按期偿还借款,双方遂就该汽车订立了抵押合同,并约定5日后办理抵押登记。
甲提车后第二天,以该车为债权人乙设立了抵押权,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不得转让,但并未将该约定登记。提车后第五天,甲按照约定与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因资金紧张,遂将该小汽车售予了好友丙;丙对于该车设立抵押权以及甲乙之间约定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均知情。双方完成了交付。
此后,甲无力清偿债权人乙、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债权人乙、小额贷款公司均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并认为自己优先于对方受偿。同时乙认为其已经与甲约定了不得转让该汽车,因此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为解决争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权优先于债权人乙的抵押权。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