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下列外部处置资产情形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某医药科技公司从政府部门取得10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当年全部用于新仪器设备研发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核算归集。
企业总经理欲咨询该项拨款相关问题,假如您是负责该业务的税务师,请回答财务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
(1)哪些收入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2)该项拨款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该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3)将该款项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比,哪种对企业有利,为什么?
(1)不征收收入的内容
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文件、有要求、有核算)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条件为: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作为应税收入更有利。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且不得加计扣除;
如果作为应税收入,不仅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且研发支出可以加计100%扣除,可以多扣除1000万元,因此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企业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