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产原材料换取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木地板,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甲企业换进实木地板用于职工食堂的装修,乙企业换进原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则下列税务处理不正确的是(  )。
  • A.甲企业应计算原材料的销项税
  • B.乙企业应计算实木地板的销项税
  • C.甲企业可以抵扣实木地板的进项税
  • D.乙企业可以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该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所以甲、乙都应计算换出货物的销项税;(2)甲企业换进实木地板用于职工食堂装修,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不得抵扣;(3)乙企业换进原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故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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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三节 货物劳务税纳税审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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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发生的材料损失,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 B.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C.纳税人员工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D.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C:纳税人的员工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可以凭相关票据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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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农产品扣税凭证审核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B.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C.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 D.在2019年4月1日之后, 从农产品生产者购进农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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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税务师对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核要点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 B.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取得代扣增值税的税收缴款凭证
  • C.进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取得完税凭证,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税款抵扣
  • D.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 E.对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次月,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E:对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税务师应审核纳税人是否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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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  )。
  • A.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 B.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C.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 D.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E.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选项B,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选项C,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选项D,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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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某集成电路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4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400万元,当期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00万元,上月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12万元(上月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12万元。

(1)根据上述资料,请问A公司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多少?

(2)A公司当期的应纳增值税为多少?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其中“集成电路企业”可进行加计扣除的比例为15%。因此A公司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2+(200-12)×15%=40.2(万元)

(2)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400-(200-12)=212(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212-40.2=17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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