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的金额=200×(1-25%)×(1-10%)=135(万元),相关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200
贷:累计折旧 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
借:盈余公积1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
本期发现前期重要差错,如果能够合理确定前期差错的累积影响数,应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如果确定前期差错的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并对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一并进行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选项A、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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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重述法和追溯调整法的区别,具体如下表所示。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会计师在对其2021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就以下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甲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
(1)2021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021年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Q商品单位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Q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21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Q商品1000件。
甲公司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如下(会计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下同):
借:应收账款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500
贷:库存商品2500
借:银行存款2000
贷:营业外收入2000
(2)2021年7月,甲公司一未决诉讼结案。法院判定甲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3000万元。该诉讼事项源于2020年9月一竞争对手提起的对甲公司的起诉,编制2020年财务报表期间,甲公司曾在法院的调解下,与原告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按照该意向,甲公司需向对方赔偿1000万元,甲公司据此在2020年确认预计负债1000万元。2021年,原告方控股股东变更,新的控股股东认为原调解决定不合理,不再承认原初步和解相关事项,向法院请求继续原法律程序。因实际结案时需赔偿金额与原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差别较大,甲公司于2021年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2000
预计负债1000
贷:其他应付款3000
借:盈余公积2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00
贷:营业外支出2000
其他资料:假定本题中有关事项均具有重要性,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更正分录涉及损益的,无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直接使用相关会计科目。
甲公司对事项(1)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甲公司自财政部门取得的款项不属于政府补助,该款项与具有明确商业实质的交易相关,不是公司自国家无偿取得的现金流入,应作为企业正常销售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收入。
更正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收入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
甲公司对事项(2)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甲公司在编制2020年财务报表时,按照当时初步和解意向确认1000万元预计负债不存在会计差错。后因情况变化导致法院判决结果与原预计金额存在的差额属于新发生情况,所承担损失的金额与原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不应追溯调整。
更正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2000
贷:盈余公积2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