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尽管未能对期初存货实施监盘,但是,只要注册会计师通过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能够确认期初余额。因此,不应直接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选项A当选。注册会计师可能通过复核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种复核是否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受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影响,选项B不当选。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可以为存货期初余额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监盘当前的存货数量并调节至期初存货数量,选项C不当选;(2)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3)对毛利和存货截止实施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一般无须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选项D不当选。

注册会计师复核以前会计估计的结果,目的不是质疑以前期间依据当时可获得的信息作出的适当判断,选项B当选。



ABC会计师事务承接了上市公司甲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审计情况,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项目组成员拟向管理层询问甲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关系的性质,以了解甲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2)如果识别出甲公司存在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项目组成员应根据对甲公司及其环境的了解并合理运用职业判断,讨论该交易是否导致特别风险。
(3)甲公司2021年度与其关联方在重大销售合同期限届满前变更合同的关键条款。项目组成员要求讨论该项交易是否超出正常经营过程,项目合伙人认为没有迹象表明该项交易超出正常经营过程,也不会导致重大错报风险。
(4)有证据显示甲公司的某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过度干涉甲公司重大会计估计的作出,审计项目组成员据此认为这可能表明甲公司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5)审计项目合伙人要求项目组成员在识别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后,应当立即实施恰当的实质性程序,并将所形成结论告知其他项目组成员。
要求:
(1)针对上述第(1)项,指出审计项目组还应当针对关联方及其交易向甲公司管理层询问哪些事项。
(2)针对上述第(2)至(5)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还应当询问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包括关联方自上期以来发生的变化;甲公司在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如发生,交易的类型、定价政策和目的。
(2)不恰当。项目组成员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甲公司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3)不恰当。在重大合同期限届满前修改关键合同条款属于交易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迹象,表明该项交易可能属于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进而导致特别风险。
(4)恰当。
(5)不恰当。项目组成员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项目组其他成员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