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 B.本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 C.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仅为银行本票
  • D.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选项 AC: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不存在商业本票;本票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的本票。选项 B:本票收款人名称,属于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授权补记。 选项 D: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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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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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 A.票据质押
  • B.票据承兑
  • C.票据贴现
  • D.票据转让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否则构成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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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刘某没有代理权,冒充王某的代理人,在票据上以代理人名义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李某,李某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张某用以支付租金,张某对于刘某没有代理权的事情并不知情,王某事后未追认。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该票据责任的承担者是(  )。

  • A.王某
  • B.刘某和李某
  • C.王某和李某
  • D.王某和刘某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票据代理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时,如果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假如该人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无权代理之下的本人(王某)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无权代理人(刘某)应承担票据责任;因票据上有李某的真实签章,李某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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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 A.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 B.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 C.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也不能证明其合法权利
  • D.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选项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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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背书日期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选项A错误;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选项B错误;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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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3年2月25日,A公司为了支付货款,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签发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给B公司,记载到期日为2023年8月12日。B公司为了支付买卖合同的款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交付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后C公司为了支付装修款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D公司为了购买原材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交付的原材料数量不足,构成了违约。E公司为了支付租金,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一个月后方知晓D公司、E公司之间的违约纠纷。

F公司在2023年7月18日得知A公司因为污染严重被责令关闭。F公司拿到相关证明后,向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进行追索。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且F公司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票据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对B公司进行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本题中,A公司因污染严重被责令关闭,故持票人F公司取得期前追索权。
[要求2]
答案解析: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且F公司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除外。“明知”与否的判断时点,应为票据交付之时。F公司在票据交付之后方知晓D公司、E公司之间的违约纠纷,故D公司不得对其主张此种抗辩。
[要求3]
答案解析:E公司以票据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一般情况下,持票人须遵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但在票据到期之前或者到期时,出现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形,持票人无法对其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不必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即可基于有关证据而行使追索权,而不发生丧失追索权的后果。
[要求4]
答案解析:B公司主张C公司违约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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