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上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有(  )。
  • A.出票日期
  • B.付款日期
  • C.收款人名称
  • D.汇票金额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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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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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 A.票据质押
  • B.票据承兑
  • C.票据贴现
  • D.票据转让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否则构成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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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 A.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 B.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 C.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也不能证明其合法权利
  • D.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选项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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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需要提示承兑的汇票有(  )。
  • A.银行本票
  • B.银行汇票
  • C.定日付款的汇票
  •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见票即付的汇票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这类汇票有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目前主要是指银行汇票,选项B不当选;银行本票无需提示承兑,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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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3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8月10日。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并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10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但未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庚公司名称。8月15日,庚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庚公司名称未记载于汇票被背书人栏内为由拒付。庚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后,再次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行补记不具效力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丁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第一次拒付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要求2]
答案解析:第二次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是丁,丁可以对庚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而丙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庚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与乙并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乙不能以该理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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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3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8月1日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0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汇票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5月1日,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5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在本题中,由于C公司并不是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B公司对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要求2]
答案解析:D公司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D公司背书转让时,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D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要求3]
答案解析: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要求4]
答案解析:G公司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尽管背书不连续,但F公司基于吸收合并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之后,F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G公司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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