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8月10日。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并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10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但未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庚公司名称。8月15日,庚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庚公司名称未记载于汇票被背书人栏内为由拒付。庚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后,再次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行补记不具效力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丁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23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8月1日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0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汇票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5月1日,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5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