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 D,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免)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所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增值税=(500×1.5+200×1.48)×13%=135.98(万元)。

选项B,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024年5月,某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2000万元,其中免税原材料500万元,其余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该企业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0%。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20万元。该公司当月应退增值税( )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13%-10%)=15(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000×(13%-10%)-15=7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3%-(1500×13%-75)-20=-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500×10%=5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00×10%-50=25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增值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