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阶段的说法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 B.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 C.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 D.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选项C当选,选项A、D不当选;(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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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7-10节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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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务中,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  )。
  • A.破产人所欠税款
  • B.破产人所欠职工的伤残补助
  • C.破产人所欠红十字会的捐款
  • D.破产人所欠环保部门的罚款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故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职工劳动债权,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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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别除权的有(  )。
  •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选项A: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2)选项D: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而非破产人), 不构成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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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  )。
  • 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 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 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 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草案付诸表决后,可以继续申报债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2)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选项C不当选;(3)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付诸表决后,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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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 A.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意味着关联企业的组织合并
  • B.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则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 C.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应当由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D.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则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1)实质合并破产中的“合并”,不是公司法、企业法上的组织合并,而只是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以对各关联企业的资产与负债统一处理为目的的法人人格模拟合并,选项A当选;(2)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应当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选项C当选;(3)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的,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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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3年10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受理重整申请前,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之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批准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

由于甲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是造成公司陷人重整困境的重要原因,重整计划草案中有相应调减控股股东股份的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时,设置出资人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现场出席会议和通过网络表决的出资人共3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亿股;其中赞成重整计划草案的有1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5亿股。控股股东因回避未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要求单独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获得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原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经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甲公司对重整计划作了相应调整,并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提请表决。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甲公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要求2]
答案解析: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①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②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要求3]
答案解析: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4]
答案解析: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要求5]
答案解析: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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