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改变信用政策的平均收现期和应收账款应计利息:
平均收现期=60%×15+40%×80%×30+40%×20%×40=21.8(天)
应收账款应计利息=(4×100)/360×21.8×60/100×12%+(2×300)/360×21.8×240/300×12%=5.2320(万元)
改变信用政策后的平均收现期和应收账款应计利息:
平均收现期=70%×10+30%×50%×20+30%×50%×40=16(天)
甲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4×100/(4×100+2×300)=40%
乙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1-40%=60%
应收账款应计利息=(1200×40%)/360×16×60/100×12%+(1200×60%)/360×16×240/300×12%=4.6080(万元)
每年损益变动额:
增加的收入=1200-(4×100+2×300)=200(万元)
增加的变动成本=(1200×40%×60/100-4×60)+(1200×60%×240/300-2×240)=144(万元)
增加的边际贡献=200-144=56(万元)
增加的现金折扣=1200×70%×5%-(4×100+2×300)×60%×2%=30(万元)
增加的应收账款应计利息=4.6080-5.2320=-0.6240(万元)
增加的收账费用=1200×30%×50%×10%-(4×100+2×300)×40%×20%×10%=10(万元)
增加的税前损益=56-30-(-0.6240)-10=16.6240(万元)
由于信用政策改变后增加的税前损益大于零,所以,公司应该改变信用政策。





某公司的年赊销收入为720万元,平均收账期为60天,坏账损失为赊销额的10%,年收账费用为5万元。该公司认为通过增加收账人员等措施,可以使平均收账期降为50天,坏账损失降为赊销额的7%。假设公司的资本成本率为6%,变动成本率为50%。
要求:计算为使上述变更经济上合理,新增收账费用的上限(每年按360天计算)。
设新方案的收账费用为X万元,则(单位:万元):
X+53.4<80.6
X<27.2
故收账费用不能超过27.2万元
原年收账费用为5万元,新增收账费用上限=27.2-5=22.2(万元)
故采取新收账措施而增加的收账费用,不应超过22.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