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选项B: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选项C: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C当选;(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选项B不当选;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选项D不当选;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选项A不当选。
(1)选项A: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选项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约定先看约定);(3)选项C: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选项D: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选项A不当选;普通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是法定要求,必须一致同意),选项B不当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选项C不当选。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D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