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处置股权后剩余的30%股权,A公司仍能够对B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应将剩余股权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3 600×30%/80%=1350(万元),大于原投资时点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260(4 200×30%)万元,所以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A公司经过权益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350+(1 200-240+110)×30%=1 671(万元)。
借:银行存款2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 600×50%/80%)2 250
投资收益15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00-240)×30%]288
——其他综合收益(110×30%)33
贷:盈余公积(288×10%)28.8
未分配利润(288×90%)259.2
其他综合收益33
纯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生公司”)与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纯生公司2020年至2021年对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
(1)纯生公司于2020年1月1日以1580万元(含支付的相关费用5万元)购入甲公司股票35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占甲公司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30%,对甲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2)2020年1月1日纯生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投资时,甲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其中一项存货市场价值为400万元,账面价值为280万元,到年底对外出售60%;除此以外,甲公司其他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等于其账面价值。
(3)2020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20万元,未分配现金股利。
(4)2021年甲公司发生亏损600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同的存货全部对外销售。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增加资本公积150万元,未分配现金股利。
(5)2021年12月31日纯生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预计其可收回金额为1200万元。 假定除上述交易或事项外,纯生公司和甲公司未发生导致其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或事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