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 A.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 B.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则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
  • C.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可以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 D.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选项B,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则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

选项C,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选项D,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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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四节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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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两栋写字楼,各支付地价款及相关费用为350万元,开发成本均为600万元。其中A栋发生利息支出60万元,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B栋发生利息支出5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8%,则这两栋写字楼可扣除的开发费用共计为(  )万元。
  • A.99.25
  • B.129.00
  • C.160.00
  • D.183.50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A栋写字楼,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故A栋写字楼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60+(350+600)×5%=107.5(万元); B栋写字楼,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计算扣除,故B栋写字楼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350+600)×8%=76(万元); 开发费用合计=107.5+76=18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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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有(  )。
  • A.城市维护建设税
  • B.耕地占用税
  • C.前期工程费
  • D.借款利息费用
  • E.开发间接费用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选项A不当选,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选项B当选,属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

选项C 当选;

选项D不当选,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

选项E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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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下列相关税费,可列入加计20%扣除范围的有(  )。
  • A.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
  • B.支付建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
  • C.占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D.开发小区内的供气、供电工程支出
  • E.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
答案解析
答案: B,C,D,E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作为加计20%扣除的计算基数。选项A,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选项BCD,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选项E,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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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扣除的比例为(  )。
  • A.2%
  • B.5%
  • C.10%
  • D.20%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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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

2025年2月,张某将2024年6月购入的商铺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张某持有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350万元、税额17.5万元,无法取得商铺评估价格。张某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旧房金额以及加计扣除共计(  )万元。

  • A.

     350

  • B.

     367.5

  • C.

    385.88

  • D.

    404.25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为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本题中,2024年6月购入,2025年2月转让,不足12个月,不需要加计扣除。所以可以扣除旧房金额及加计扣除共计=350+17.5= 3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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