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选项B,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则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
选项C,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选项D,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A栋写字楼,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A栋写字楼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60+(350+600)×5%=107.5(万元)。
B栋写字楼,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计算扣除。
B栋写字楼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350+600)×8%=76(万元)。
开发费用合计=107.5+76=183.5(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时,有如下资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0万元,开发期间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共计11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共计400万元,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110万元及加收的罚息40万元,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则该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万元。
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允许据实扣除,但不含超期加收的利息、罚息。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400-110-40)+(1000+2000 )×5% = 250+150 =4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