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收入中,免税收入有(  )。
  • A.国债利息
  • B.存款利息
  • C.财政拨款
  • D.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 E.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选项B,存款利息不免企业所得税;选项CD,属于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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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八节 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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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对沪港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说法错误的是(  )。
  • A.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B.内地企业投资者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 C.香港企业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 D.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综上知D为本题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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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2020年成立,主要从事能源管理,成立当年就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2024年该服务节能公司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382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20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成本是7800万元,发生的费用合计125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企业当年购进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20万元,增值税132.6万元,该安全生产设备的折旧已经计入成本费用中。该节能服务公司202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 A.616.91
  • B.634.25
  • C.1353.16
  • D.1370.5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820+1200-7800-1250-80)×50%×25%-1020×10%=63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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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我国居民企业的下列技术转让行为中,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 A.转让国家限制出口技术
  • B.转让国家禁止出口技术
  • C.转让其拥有的技术所有权  
  • D.转让其拥有的6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 E.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100%控股子公司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1)选项A与B: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选项E: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综上知CD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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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下列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是(  )。
  • A.种植豆类作物的所得
  • B.种植棉类作物的所得
  • C.种植油料作物的所得
  • D.种植香料作物的所得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选项ABC均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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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
  • A.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B.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C.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 D.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税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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