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关于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表述正确的有( )。

下列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 )。
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A)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B)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选项E)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综上所述,选项A、B、C、E属于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当选。选项D不属于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不当选。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用开具专用发票( )。
一般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A)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B)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
(5)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选项D)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综上所述,选项A、B、C、D属于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当选。选项E不属于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不当选。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的五证不包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