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B、C,均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项目。选项D,属于普通企业,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拓展】
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选项A、B,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C、D,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拓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总结]
①自 ××× 之次月起
②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甲公司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30 000×5=150 000(元)。
【知识点拓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比照公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林业系统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林业系统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面积是10+15=25(万平方米)。
【知识点拓展】
1.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里的地”)。
2.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规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甲企业占比3/5的面积,乙企业占比2/5的面积,因此甲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 500×3/5×5=4 500(元),乙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 500×2/5×5=3 000(元)。
【知识点拓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①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②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③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确定顺序依次为:测定面积>证书所载面积>自行据实申报面积。
【知识点拓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①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②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③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