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800×9%+120÷(1+13%)×13%=72+13.81=85.81(万元); 进项税额=68+10×9%=68.9(万元); 应纳增值税=85.81-68.9=16.91(万元)。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选项A、D当选;纳税人购进无形资产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注意: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选项C不当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选项B不当选。

2025年6月,自然人张三从事了如下活动:
(1)采用“以旧换新”方式将一条旧金项链换成新款金项链,旧项链作价2000元,新项链售价3200元,张三向首饰店补交差价1200元。
(2)将自己使用过的一台旧电冰箱卖给二手电器收购商,收取价款500元。
(3)出租商铺,租赁期1年,一次性取得不含税年租金1000000元。
(4)将1年前购入的一套位于深圳的别墅出售,取得价款10000000元,该套房产的购置价款为6800000元。
(5)由于行程变更,退订所购买的火车票,支付票价款总额10%的手续费。火车票票价款总额为420元。
(其他相关资料:题中所涉纳税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均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1)首饰店应纳增值税=1200÷(1+13%)×13%=138.05(元)
业务(1)首饰店应纳消费税=1200÷(1+13%)×5%=53.10(元)
业务(1)首饰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138.05+53.10=191.15(元)。
根据资料(3)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1000000÷12=83333.33(元),未超过10万元,故张三出租商铺应纳增值税为0元。
注: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不含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増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