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1)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30 000万元总价款购买了一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公寓。该公寓总面积为1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3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计划将该公寓用于对外出租。
(2)2024年,甲公司出租上述公寓实现租金收入750万元,发生费用支出(不含折旧)150万元。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甲公司出售了部分公寓,出售面积占总面积的20%,取得收入6 300万元,所出售公寓于2024年12月31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24年12月31日,该公寓的公允价值为每平方米3.15万元。
其他资料:甲公司所有收入与支出均以银行存款结算。
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时,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其购买成本、根据预计使用寿命50年按照年限平均法自购买日起至处置时止计算的折旧额在税前扣除,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当期不存在其他收入或成本费用,当期所发生的150万元费用支出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或其他暂时性差异。
不考虑除所得税外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
①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30000万元购买公寓: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0 000
贷:银行存款30 000
②2024年12月31日,剩余的公寓的公允价值增加至25 200万元(3.15万/平方米×0.8万平方米),增值1 200万元,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 2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 200
③甲公司实现租金收入和成本:
借:银行存款750
贷:其他业务收入750
借:其他业务成本150
贷:银行存款150
④甲公司2024年12月31日出售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6 3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 300
借:其他业务成本6 000(30 000×20%)
贷:投资性房地产6 000(30 000×20%)
①公寓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31 500×80%=25 200(万元);
②公寓剩余部分的计税基础=(30 000-30 000/50)×80%=23 520(万元);
③暂时性差异=25 200-23 520=1 680(万元)。
①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可予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所得税税率
=(出售收入-出售成本+租金收入-费用-折旧)×25%
=(6 300-29 400×20%+750-150-30 000/50)×25%
=(6 300-5 880+600-600)×25%
=420×25% =105(万元)
②递延所得税负债=1 680×25%=420(万元)
③所得税相关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5
递延所得税负债420
下列交易或事项中,属于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有( )。
如果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选项A不当选;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和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不适用上述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选项B、C当选;非同一控制吸收合并免税条件下,被合并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选项D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