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公司为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2023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23年1月1日,为激励高管人员,甲公司以每股5元的价格向2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发行价款5000万元已于当日收存银行,并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高管人员2023年1月1日起在甲公司连续服务5年,其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够解除限售。如果这些高管人员在5年内离开甲公司,甲公司有权以授予价格每股5元回购其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3年末,甲公司预计限制性股票限售的5年内高管人员离职的比例为10%。2023年1月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分别为每股20元和每股25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带有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待行权后根据实际行权时的股份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以期末股票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估计未来因股份支付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2)2023年1月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乙公司向其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0.2万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职员自2023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按照当时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应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毕。2023年1月1日每份现金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为15元,202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每份18元。2023年有10名职工离开乙公司,乙公司预计三年中离职总人数将会达到2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带有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行权时可以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甲公司2023年度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20×(1-10%)×50×(20-5)×1/5=2700(万元),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20×(1-10%)×50×(25-5)×1/5×25%=900(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授予限制性股票:
借:银行存款5000
贷:股本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000
借:库存股5000
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5000
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借:管理费用27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700
③确认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900
贷:所得税费用(2700×25%)67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25
乙公司2023年度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100×(1-20%)×0.2×18×1/3=96(万元),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96×25%=24(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借:管理费用96
贷:应付职工薪酬96
②确认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4
贷:所得税费用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