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在认定资产组时,还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选项A、B、C、D均正确。


甲公司有一项总部资产与三条分别被指定为资产组的独立生产线A、B、C。2024年年末,总部资产与A、B、C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使用寿命分别为25年、15年、10年、5年。资产组A、B、C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分别为90万元、180万元、250万元,三个资产组均无法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总部资产价值可以合理分摊且没有商誉,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总部资产应计提的减值为( )万元。
A、B、C资产组的使用寿命分别为15年、10年、5年,即使用寿命的权重比值为3:2:1,那么,按此比值将总部资产分摊至各资产组:
A资产组应分摊的总部资产的价值=200×100×3/(100×3+200×2+300)=60(万元)
B资产组应分摊的总部资产的价值=200×200×2/(100×3+200×2+300)=80(万元)
C资产组应分摊的总部资产的价值=200×300×1/(100×3+200×2+300)=60(万元)
A资产组分摊后的账面价值=100+60=160(万元);
B资产组分摊后的账面价值=200+80=280(万元);
C资产组分摊后的账面价值=300+60=360(万元)。
资产组A、B、C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分别为90万元、180万元、250万元,
所以:
A资产发生减值的金额=160-90=70(万元);
B资产发生减值的金额=280-180=100(万元);
C资产发生减值的金额=360-250=110(万元);
总部资产应计提的减值=70×60/(60+100)+100×80/(80+200)+110×60/(60+300)=73.15(万元)。


纯生公司在2024年年初以410万元的价格收购B公司60%的股权,能够控制B公司,此前纯生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在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账面价值为450万元。假定B公司所有资产被认定为一个资产组。B公司2024年年末按购买日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50万元。资产组(B公司)在2024年年末的可回收金额是4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24年年末纯生公司合并报表上应该确认的资产组(B公司)减值金额为( )万元。
纯生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410-600×60%=50(万元),2024年年末包含完全商誉的资产组(B公司)的账面价值=550+50÷60%=633.33(万元),包含完全商誉的资产组减值金额=633.33-420=213.33(万元),减值损失首先冲减商誉83.33万元(50÷60%),剩余部分130万元,属于可辨认资产减值损失。因为合并报表中只反应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所以合并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减值金额为50万元(83.33×60%),确认的其他可辨认资产减值金额为130万元,故合并报表中应确认的资产组(B公司)减值金额=50+130=180(万元)。

甲公司有一条生产线由A、B、C、D四台设备组成,这四台设备无法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作为一个资产组来管理。2024年年末对该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2024年年末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其中A、B、C、D设备的账面价值分别为80万元、70万元、50万元、100万元。A设备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为71万元,无法获知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B设备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为40万元,无法获知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其他两台设备无法获取其可收回金额。甲公司确定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225万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75万元。A、B、C和D分别承担的损失额为( )万元。
①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225万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75万元,所以该资产组的可收回价值为225万元,对比其账面价值300万元,此资产组期末应提减值准备75万元;②第一次分配如下:A设备承担的损失=75×(80÷300)=20(万元);B设备承担的损失=75×(70÷300)=17.5(万元);C设备承担的损失=75×(50÷300)=12.5(万元);D设备承担的损失=75×(100÷300)=25(万元);在此次分配中,B设备承担损失后的账面价值为52.5(70-17.5)万元,高于其可收回金额40万元,但A设备承担损失后的账面价值为60(80-20)万元,低于其可收回金额71万元,不符合资产组损失的分配原则,所以此次分配无效。③第二次分配如下:A设备承担的损失=80-71=9(万元);B设备承担的损失=(75-9)×[70÷(70+50+100)]=21(万元);C设备承担的损失=(75-9)×[50÷(70+50+100)]=15(万元);D设备承担的损失=(75-9)×[100÷(70+50+100)]=30(万元);在此次分配中,A设备承担损失后的账面价值为71(80-9)万元,等于其可收回金额71万元,B设备承担损失后的账面价值为49(70-21)万元,高于其可收回金额40万元,所以此次分配是符合资产组分配原则的。

